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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
信息来源:林业局用户                 发布时间:2018-04-12

张家口市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

 

按照河北省林业厅对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年活动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我市林业生态建设需要,坚持强基础、保供应、重管理、提质量、优服务、上水平的总目标,贯彻“林以种为本,种以质为先”的理念,坚持“依法治种,科技兴种”的方针,以加强种苗行政执法、提高种苗质量为主线,以落实种苗许可、标签、档案、审定、种质资源保护等制度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苗行为为抓手,维护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的种苗发展环境,推进新时代林业现代化建设。

工作目标:通过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年活动,完善《种子法》配套法规、标准,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提升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和管理能力,全面提高林木种苗质量,为提升新时代林业建设水平夯实种苗基础。

二、活动内容

(一)加强制度建设。各县区要加强林木种苗执法的制度建设。

(二)广泛宣传发动。 各县区要利用网络、报刊、微信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开展林木种苗执法年活动的重要性;通过举办培训班、制作宣传专栏、印发宣传资料等手段,把法律新规普及到基础乡村农户,推动普法宣传的延伸覆盖,增强法制宣传的传播力和影响力;通过开展种苗行政执法知识竞赛,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感;利用“送法下乡”、“送法进企业”以及各类种苗交易展会等平台,营造全社会知法、懂法、守法的浓厚氛围。

(三)专项执法检查。 重点查处:无证生产经营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和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无标签和无使用说明销售种苗、标签填写不规范或者涂改标签的行为;未建立种苗生产经营档案或者档案不全的行为;应当使用良种而未使用良种的行为;未申先推、抢青掠青、破坏林木种质资源的行为。

(四)种苗质量抽查。 市局组织对全市的林木种苗质量进行重点抽查,各县区要按照“张家口市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组织力量对本区域的林木种苗质量进行抽查,并按要求及时上报抽查报告。

(五)良种基地考核。按照“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林字{2017299号)要求,市局要对本区域内省级林木良种基地进行全面考核。重点对基地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支撑、基地管理和良种补贴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考评打分,考核结果上报省厅。

(六)双随机抽查。市局按规定对持有本市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双随机”抽查,上半年和下半年各抽查一次。各县区要按照地方“双随机”抽查方法的有关要求,对本区域内核发的许可证进行“双随机”抽查。抽查结果及时在网上公示。

三、实施步骤

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年活动从20184月开始到11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4月)。市局下发活动通知。各地要召开专题会议,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

(二)组织实施(5­­­11月)。按照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年活动内容,有序组织实施。

(三)活动总结(11月)。市局对全市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年活动进行总结,并报送省林业厅。各地要对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年活动进行总结,通报表扬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跟踪查处种苗违法案件。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市局成立市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年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局领导担任,种苗站、林政科、造林科、森林公安局等为成员单位。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年活动。

(二)组建队伍。各县区种苗管理机构要组织力量开展执法检查,有条件的地方联合森林公安、综合执法机构组成专项执法队伍开展执法检查,形成执法合力。没有委托执法的种苗管理机构要抓紧完成委托,确保本次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强化培训。各县区要组织开展培训活动,分层次、分区域加强对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

(四)落实经费。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此项活动,积极协调,落实经费,保障本次活动的顺利开展。

(五)成果运行。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种苗违规线索,认真核实,依法查处。视违规情节程度,或责令其改正;或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罚款;或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罚款;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考核不合格的省级林木良种基地,对其任务、资金进行调控,并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将取消其省级林木良种基地资格。

 

 

 

张家口市林业局

2018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