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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张家口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信息来源:林业局                 发布时间:2018-04-02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张家口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2015928 

 

张家口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森林防火工作,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河北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中共张家口市委、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森林防火责任制的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关和村委会、企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适用于能够承担民事、司法责任的人员。

第三条  实行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公开公正,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追究方式:对行政人员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责令辞去担任的职务等方式;对非行政人员采取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方式。凡被追究责任人员,依据森林火灾损失程度、情节轻重程度等,可同时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和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和村委会主要领导为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有林场、集体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护林员,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为直接责任人;在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内违法野外用火或因违法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为肇事责任人。

第六条  凡一次性发生森林火灾,宜林地(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等)及宜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未成林、疏林、苗圃地等)火灾过火面积在1—10公顷之间的(不含10公顷受害森林面积在0.067—1公顷(不1公顷)的,由县(区)人民政府进行责任追究。宜林地及宜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火灾过火面积在10公顷以上的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蔓延到北京境内的;森林火灾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由市政府进行责任追究或视情节责成县(区)人民政府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内容

第七条 对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责任人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未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单位领导责任制,未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明确责任人、签订责任状;未组建森林防火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未组建护林员队伍和专业消防队或人员不达标、不到位的。

(二)未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发展规划;未开设防火隔离带和防火通道;未将防火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或防火专项经费、专项扑火装备未落实到位的。

(三)未在森林重点区域设立防火检查站和瞭望台;未按规定要求划定高火险期、高火险区;未发布封禁命令,对野外火源管理不严;接到森林防火部门《森林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改的。

(四)接到森林火灾报告或通知后,灭火队伍在规定时间内未到达火场;未及时采取扑救措施致使火灾蔓延扩大;扑救火灾时未按照各级《森林火灾处置应急预案》科学指挥,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明火扑灭后尚未达到安全程度,撤离扑火、监守人员或擅自脱离岗位造成死灰复燃的。

(五)在同一森林防火期内(21531为春季防火期,101至翌年131为秋冬季防火期)乡镇连续发生2起火灾,高发态势得不到有效遏制;因管理防控不严、扑救不力致使火灾蔓延到北京境内;发生火灾后,向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的。

第八条  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未制定本地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未按要求组织开展防火隐患排查;发现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的。

(二)在防火期内没有或未执行防火值(带)班制度;对“12119”等森林火警电话不及时接听、不及时报告;接到火灾报告或通知后,专业扑火队在规定时间内未到达火场;在森林防火期内,值(带)班人员擅离岗位,贻误火灾扑救工作的。

(三)挤占、挪用防火专项经费的。

(四)发生森林火灾后,向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的。

第九条  对村委会责任人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未按防火工作要求制定村规民约;未与本村内特殊人群(痴、呆、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签订责任状;未落实联防联控措施的。

(二)挤占、挪用防火专项经费和护林员工资的。

(三)对本辖区内护林员的防火职责监督不到位的。

第十条 对森林防火相关部门责任人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未按防火指挥部规定的相关职责履行检查督导、组织协调等相关责任的。

(二)在森林防火期内,值(带)班人员擅离岗位,贻误工作的。

(三)接到森林火灾扑救通知后,未按规定时间和各自承担的职能组织到位的。

(四)不服从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延误影响扑救工作的。

第十一条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责任追究内容:

(一)未建立防火责任制,划定防火责任区,确定防火责任人;未配备防火设施和设备;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的。

(二)在所属防火责任区和危险地段未开设防火隔离带的。

(三)森林防火期间未能坚持值班、值守;未按要求封山设卡、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对野外用火疏于管理;在本辖区内,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四)未及时报告火灾情况;接到火灾报告或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到达火场;不服从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扑救的。

(五)森林火灾发生后,对有关部门调查火灾案件不予配合;未及时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植被的。

第十二条 对护林员的责任追究内容:

  (一)在巡护范围内发生火情,没能及时报告的。

  (二)瞭望台覆盖到位的地方,瞭望员晚于卫星发现报告林火的。

  (三)防火检查站、瞭望台私自脱岗无人值守,没能严格履行职责的。

第十三条 对火灾肇事人的责任追究内容:

  (一)森林高火险期发布封禁令后,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或允许进入违法用火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域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

(三)森林防火期内,进入防火区域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的。

(四)违反森林防火命令,违法野外用火的。

(五)故意放火或违法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

第十四条  其它违反《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上述责任追究内容,由市、县(区)防火部门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视火灾损失及情节,报本级政府或监察部门、森林公安部门进行责任追究或行政处罚。

第三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六条  森林火灾调查评估和责任追究程序:

(一)森林火灾按不同过火面积和损失程度,分别由县(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市森林资源评估中心或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组成资源评估调查组,15日内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其它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拟出书面调查报告,提出具体责任追究方式的种类,追究党政纪责任、行政处罚的建议,报本级政府进行责任追究。

(二)凡需要作出党政纪处分的,调查组要将调查报告在提交县区、市政府之前,将调查认定的事实材料同拟追究责任人员见面,明确事实、定性和责任。对责任人提出的不同意见,调查组按规定作出有针对性的书面说明。将调查材料整理成卷移交纪检、监察、人社部门,上述部门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呈报本级政府研究决定。

(三)凡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调查组履行相关程序后,将调查材料整理成卷移交森林公安部门,森林公安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上述履行责任追究、作出党政纪处分和行政处罚的部门,要在30日内作出决定,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并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防火部门。

(五)责任追究决定,应送达被追究人员及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负责将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按照管理权限办理相关事宜,并将执行情况报告责任追究决定单位。

(六)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按照问责相关规定,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一年内不得作为拟提拔对象。

(七)被责任追究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所在单位。申诉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八)被责任追究的非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执行。

(九)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张家口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政字〔201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