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首页 > 张家口市林业局 > 通知公告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清明节特别周森林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
张家口市清明节特别周森林防火暂行规定
信息来源:林业局                 发布时间:2018-04-01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张企事业单位,军分区,各人民团体,市直管镇人民政府:

《张家口市清明节特别周森林防火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320

 

 

 

张家口市清明节特别周森林防火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清明节特别周(以下简称特别周)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和《张家口市森林防火实施细则》、《张家口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张家口市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别周指每年清明节前三天、清明节当天和清明节后三天,共计一周时间。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张家口市行政区域内清明节特别周期间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党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为第一责任人,常务副指挥长为主要责任人,林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直接责任人,防火办主要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五条  县区(市直管镇)、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每年清明节“特别周”规定为森林防火特别管制期,将辖区内增绿添彩工程区、国有和乡村林场、重点林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退耕还林工程区、崇礼申奥赛事核心区、廊道绿化工程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一级防火县荒山荒坡划定为森林防火特别管制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防火特别管制区域内严禁下列野外用火:

(一)烧荒烧茬、焚烧秸秆、烧地埂等野外用火;

(二)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鞭炮及烟花、吸烟等野外用火;

(三)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第六条  特别周到来前,各县区(市直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要对本辖区森林防火重点部位进行巡回督导,并亲自主持召开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会,对特别周森林防火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要与各乡镇签订责任状,严格执行封山防火管制规定;要集中传达《张家口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张家口市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实施办法(试行)》相关内容。

第七条  清明节前一天和清明节当天,各县区(市直管镇)森林防火工作人员要于早6时前全部到岗到位,县区(市直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坐镇森林防火指挥中心指挥调度,主管领导及森防指成员要到重点部位进行巡查巡视,各包村包片干部要对重点部位死盯死守。要做到每个坟头不少于一人看守,每名看守人员携带一把2号工具、一个10升水桶(注满水)。在坟头相对集中的区域,要增加看守人员,坟头数量达到30个以上的区域要配备至少3台风力灭火机和10个水桶。

第八条  特别周期间,市、县电视台要连续滚动播放封山防火管制规定和森林火灾典型案例;移动、联通短信平台要向广大人民群众发送森林火险等级和森林防火知识短信;各级报纸、网络要刊登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文明祭祀倡议书等内容,引导群众文明祭奠;村级广播要在早6时到12时、14时到18时不间断播放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

第九条  特别周期间,各县区(市直管镇)护林员、巡逻队要比平时增加24倍,每名工作人员要配备一部高音喇叭、一把2号工具,对重点林区、重点路段实行全天候看守;在山林入口处要设置检查站,检查站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要向进山人员发放明白纸,严防火种带入山林。各级森林公安机关要全员出动,着执勤服在重点路段严把关口,警示入山人员,并对违法野外用火行为从严查处。

第十条  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林业系统、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特别周期间要派出督导检查组,深入一线,对各县区(市直管镇)重点林区、重点部位护林员、巡逻队巡查情况,检查站、瞭望台工作人员到位情况,打击违法野外用火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的,要及时通告当地政府主管领导,并要求其立即整改到位。

第十一条  特别周期间,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取消休假,严格执行24小时带班带宿和火灾上报制度。全市所有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集中食宿,靠前驻防,分组看守重点地段,并提前做好各类扑火机具装备检修工作。各级森林防火物资库定时清点物资,及时补齐损耗,充足供应各级专业扑火队调配使用。

第三章  火灾扑救

    第十二条  特别周期间,任何人发现森林火灾后应当立即报警(市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任何单位、个人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十三条  各县区(市直管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卫星监测林火热点或者其他火情报告后,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核实情况,并于30分钟内向市防火办反馈。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第十四条  森林火灾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先行组织扑救,并立即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规定启动森林火灾处置应急预案,并将火情上报市防火办。

第十五条  森林火灾发生后,火灾发生县区(市直管镇)人民政府立即成立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扑救前线指挥部指挥长,负责森林火灾扑救的组织、指挥、协调、决策。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扑救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动和指挥。

第十六条  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火灾发生县区(市直管镇)必须携带卫星电话、火场标会系统、林区资源规划图和其他通讯设备赶赴前指,为扑救指挥工作提供保障。

第十七条  扑救森林火灾以森林消防专业队伍为主,以森林消防半专业队伍为辅,以森林消防群众队伍为补充,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森林消防应急队伍的作用。

第十八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按规定程序将火场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责任单位看守。火场看守时间一般不少于24小时。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四章  灾后处置

第十九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对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过火面积、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扑火支出及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估。调查统计结果及时报市、县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第二十一条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二条  市林业部门依据调查统计报告,责令火灾发生县区(市直管镇)按照《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森林火灾火烧迹地植被恢复的意见》的要求,开展火烧迹地植被恢复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凡在特别周发生森林火灾的,市、县有关部门按照《张家口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张家口市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本规定,造成森林火灾事故的,由森林公安机关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张家口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军分区司令部,市各人民团体,中央、省属驻张企业单位。